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明确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注册户口问题,贯彻确保每个公民依法注册一个常住人口户口,禁令成立不合乎户口注册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问题无户口人员注册户口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注册户口问题,贯彻确保每个公民依法注册一个常住人口户口,禁令成立不合乎户口注册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意见》具体了不合乎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于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领养申请的事实领养无户口人员等八类无户口人员依法注册户口的明确政策。
《意见》还明确提出哪些任务和目标?这些无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将如何明确解决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如何因应实施?中国政府网新媒体为你一一辨别。为什么要解决问题无户口人员注册户口问题?依法注册户口是法律彰显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不存在政策性障碍等因素,部分公民无户口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有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国家新型户籍制度的创建完备。任务目标是什么?更进一步完备户口注册政策,禁令成立不合乎户口注册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强化户口注册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注册户口问题,贯彻确保每个公民依法注册一个常住人口户口,努力实现全国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哪些无户口人员将因此获益?(一)不合乎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于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解释,按照随父随母落户强迫的政策,申请人办理常住人口户口注册。
申请人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须要悉数获取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二)未办理《出生于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请《出生于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须要获取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白鱼落户地县级公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请《出生于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于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解释,申请人办理常住人口户口注册。
(三)未办理领养申请的事实领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领养注册的事实领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人按照规定办理领养注册,凭申请的《领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办理常住人口户口注册。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要求》实施前,国内公民擅自领养子女未办理领养注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人办理事实领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仍未办理户口注册的,可以凭事实领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办理常住人口户口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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